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大学章程》、《郑州航院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关于进一步落实与完善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学院党总支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首长负责制。党总支和行政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配合与支持,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工作可适当交叉。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民主集中、集体决定”的要求,研究决定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不代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院务会的职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共同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形式,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二)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学院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六)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科研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学生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毕业生就业等相关重要事项;
(九)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及岗位的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二)学院科级干部拟任人选;
(三)推荐学院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以及挂靠本单位的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的任免;
(四)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五)学院表彰或处罚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包括:
(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二)学院室内装修项目;
(三)学院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大额项目资金使用包括:
(一)学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二)学院教职工的校内津贴、各类奖励的分配与发放;
(三)预算内大额资金的使用;
(四)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党政负责人提出,必须在会前征集并充分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或比较敏感的事项,会议成员要事先做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党政负责人要充分沟通,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具体分管领导意见。不成熟或未经沟通经审定的议题不上会。
第十二条 议题确定后,学院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持。属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主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一至两周召开一次,不搞临时动议。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的撰写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体现议决事项,而且体现议决内容。原始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阅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对于具体议题,参会人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参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议定事项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要公开透明,除涉密内容外应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电子通信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电子通信工程学院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