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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智能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编辑: 审核: 时间:2019-08-01 点击数:

郑州航院智能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广泛征求学院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郑州航院智能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做出诚信保证(有条件的学生可自愿出示佐证材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30%,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实比例。

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学生;

()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基本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

(一)学生本人患有较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残疾;

(二) 来自单亲家庭,或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六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七条 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就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即使已取得贫困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考试舞弊者;

(四)不按时上课,经常逃课早退者;

(五)生活奢靡,抽烟、酗酒、铺张浪费,在外租房,购买高档的电子产品者(苹果等相关高档电子产品);

(六)生活不积极,沉迷网络,经常玩游戏者;

(七)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八)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除外);

(九)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十)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十一)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十二)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十三)其他的一些突发事情,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审核认定学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二)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

(三)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学生资格质疑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并视具体工作情况定期调整小组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生填写《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年级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班长、生活委员组织全体学生对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测评,推选切实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5月份进行年初的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校、院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条件的学生可自愿出示佐证材料)。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上缴年级负责人。

(三)学院分级认定。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1. 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电子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立档案。资助中心和院学工办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公示及年度复核

    第十四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提供勤工助学酬金等方式,打好“组合拳”,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智能工程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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